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情况、经营状况、盈亏情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决定是否投资等。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本文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简要介绍,以期增进广大投资者对信息披露制度的了解。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要遵守以下原则:一是真实性原则,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二是准确性原则,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三是完整性原则,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四是及时性原则,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五是公平性原则,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三、信息披露的类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强制披露,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的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强制披露的时间、方式、信息范围等均由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已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图1 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
二是自愿披露,指除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考虑主动披露的信息,如公司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公司实际运作数据、前瞻性预测信息、公司治理效果等。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性原则,不得出现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信息披露时间及地点要求
针对不同信息,其披露的时间要求也不同,具体如下表:
信息披露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和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如果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不仅会面临交易场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情形严重的还将面临民事及刑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