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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联合公告
  • 发布时间:2001-10-0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业务转移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和章程的批复》(证监发〔2001〕27号)等规定,经三方协商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从事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

二、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在2001年10月1日前已签署且尚未履行完毕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其他合同(协议)自该日起转移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1年10月1日之前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业务规则中指明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履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

三、上述相关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深圳分公司现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邮编:518010;电子邮箱:XGXu@sse.org.cn;联系电话:(0755)2083921。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