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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9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要求,更好发挥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积极作用,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信用保护凭证信用保护起始日在202281日(不含)前的,信用债券作为合格受信用保护债券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仍需满足原《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用保护凭证剩余信用保护期限不短于2个月的要求。

二、《暂行办法》自202281日起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结算发字〔202153号)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729